•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是学院最高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推动学院学术活动,促进对外学术交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会总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建议由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全体委员大会讨论通过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院每个专业必须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相近的,可按大类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系部确定各专业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专业教学计划,加强课程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及校企合作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及校企合作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制定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讨论评议重点专业(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创新人才以及骨干人才的推选人选;

    (四)审议由学院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项目的年度计划

    (五)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六)评议、推荐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七)评议、审批院级各类教科研项目以及重点校企合作项目,对院级教科研成果奖励进行评审;

    (八)评审、推荐教学团队、科技创新团队、专业核心团队、特色专业、示范性实训基地、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优质教学资源库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九)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院级以上各项重大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和推荐;

    (十)筹划、组织、指导学院各类学术活动;

    (十一)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十二)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十三)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调研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持人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任期届满二个月前,秘书处筹备换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院批准。

    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活动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由院长审批,依财务制度报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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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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